“我贊成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但一下調到5000元不太現實,因為國家今年3月剛將個稅起征點調到2000元。我認為,應小幅調整、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個稅改革。”面對記者提出的近期有人提出應上調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這一問題,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隆亨教授今天如是告訴記者。
日前,清華大學魏杰教授提出,應將個稅起征點調高至5000元。此說一出,尤如一石擊起千層浪,引來眾多擁簇者。而提出這一觀點的起因,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新近公布的我國上半年稅收收入情況。據統(tǒng)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稅收比上年同期增長30.5%。特別在今年3月1日個稅“起征點”已提高到2000元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仍增長了27.3%。
建議提高個稅起征點的還不僅僅是一些專家個人。最近,全國人大財經委發(fā)布了國內經濟形勢分析報告,報告在最后一章“進一步完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中表示,為了防止經濟出現大幅下滑,可以發(fā)揮財政政策穩(wěn)定消費需求的作用,建議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降低儲蓄存款利息稅稅率,增加居民實際收入。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雖然受訪專家對個稅上調幅度意見不一,但對調高個稅起征點無人反對。為面對通脹壓力,降低個人稅負,眾專家學者一致呼吁:減稅!
2000元個稅起征點未起到調節(jié)貧富差距作用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增長了27.3%,增速明顯快于GDP10.4%和居民收入6.3%的增長速度。
劉隆亨認為,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他表示,一方面,即便將個稅起征點調到3000元,也不會造成財政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卻能“解放”一大批人,使之減少百姓的稅收負擔,縮小貧富差距。特別是當前,物價水平在提高,人們的住房和教育支出都在增加,這已大大影響了家庭收入。
另一方面,目前實施的2000元的個稅起征點,這個標準依然是讓很多的窮人在繳稅,這項財稅政策本身沒有達到政策的初衷目的,未起到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作用。
“征稅問題不是少征或多征那么簡單。總的來說,稅收增長的幅度,我國稅收在財政支出上用的并不好。隨著我國財力的提高,就應減總稅負。” 中央財政大學稅務學院博士生導師計金標教授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湛中樂則表示,“國強,應該民富”。當前,國家CPI上漲,物價上漲,老百姓收入相對減少,因此,有必要上調個稅起征點,并認為4000-5000元都可以,這樣也可減少兩級分化。湛教授還認為,盡管個稅起征點的提高可能會減少我國財政收入,但目前許多支出都不應該由國家財政負擔,應交給民間、交給市場等,國家應加大對財政的審計力度。
“支持提高個稅起征點,個稅應大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所所長徐孟洲教授十分鮮明地表達了他的觀點。他認為,下一步首先應修改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從單一征收分類所得改為綜合征收,要考慮每個人的能力大小,考慮家庭整體負擔,不應不分青紅皂白,如現在不管一個人養(yǎng)幾口人都要交一樣多;此外應提高免征額,具體要提高多少現在不好講,要與物價上漲指數相關聯;另外,個稅調整應是個常態(tài),應改變個稅提高一次就要“人大”開會,應由國務院責成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提出即可。
實際上,物價上漲在任何國家都存在,但在許多發(fā)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稅制比較成熟,個稅起征點早已指數化、動態(tài)化。在德國,每年都要對稅收做一次微調,以保障公眾收入不受影響。美國征收標準是隨納稅人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撫養(yǎng)孩子、贍養(yǎng)老人的家庭將得到稅收優(yōu)惠。而不是像中國目前按個人收入水平征收。
個人所得稅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劉隆亨教授認為,當前國家應小幅調整、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個稅改革。
據劉教授介紹,在十屆全國人代會期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作了三次調整,體現了國家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并逐步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同時也注意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功能。以北京市為例,個稅起征點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北京市約有60萬人免征個稅,個人所得稅收入雖減少了40億元左右,但對2007年北京市共征收308.2億元的個稅來說,僅相當于它的八分之一左右。
“要使不同的收入階層都能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稅收管理理念就要不斷改變,由單純管理納稅人向服務納稅人轉變,由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義務向納稅人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尤其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轉變,由政府的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 劉隆亨表示。
徐孟洲教授表示,個人所得稅法是確認、調節(jié)和保護個人收入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是調節(jié)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的主要法律手段,是個人收入分配宏觀調控體系的核心。因此,要強化我國個人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制度。
各國實踐證明,高稅率不一定有高收入,還有可能誘使納稅人逃避稅收,阻礙經濟增長。目前,世界性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大趨勢就是降低稅率和減少稅率檔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規(guī)定適用5%至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實際上我國月收入在4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甚少,因此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設置意義不大,可以考慮合并。
徐教授還建議,應改進不公平的差別待遇,規(guī)范稅前費用扣除,進一步實現稅負公平 。
他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勤勞所得,卻實行差別待遇;二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等非勤勞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稅率,前者的最高稅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會影響按勞分配原則的實施,且會導致稅負不公平;此外,對同為非勤勞所得的股息、紅利課稅,而對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有失公平,故應對同一性質的所得平等征稅,盡可能實現稅負的公平。
另外,稅負不公平還表現在《個人所得稅法》所采用的統(tǒng)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上。具體表現在,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qū)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狀況,應就東部和中西部發(fā)展水平確定一個發(fā)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其次,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yǎng)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yǎng)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